鳩佔鵲巢 女台商變台流
我們已經討論過很多台商在中國投資失敗的案例,有一部份台商失敗的原因是由於中方不履行合約,不管是一開始就蓄意詐騙,或是後來因其他因素而造成不履行合約,中方都不會因違約或違法而受到任何的處分,而循規蹈矩的台商因被拖累所產生的重大損失,卻得不到公平的處理。換言之,台商的權益是毫無保障的。如果角色互換,萬一台商不履行合約,他所受到的待遇那就大大不同了。
我先談一個女台商在北京開餐廳的遭遇。
北京開「台灣大酒店」
許淑惠女士在2001年到北京順義區考察投資環境,有關單位接待人員個個彬彬有禮,而且充滿服務熱忱,信心滿滿地跟許女士說:只要來投資,什麼問題都可以解決,租一個地方開餐廳,只是小事一樁。因此,許女士很放心地就與北京當地政府代表訂了10年租約,租了一個650平方公尺〈約200坪〉的建築,然後大手筆的花了200萬人民幣,裝潢得美侖美奐,主要做中餐生意,有很大的主廳、廚房及11間包廂,另外還設了一個咖啡牛排區。
這個餐廳同時可容納將近300人,2002年2月2日正式開幕,定名為「台灣大酒店」。不過,這樣的規模在北京只算是中等餐廳,但打著台灣招牌,價位中等,一開張生意就不錯。但慢慢地各種問題都出現了,像是自來水管供水發生問題,以致影響到生意,此時房東卻置之不理,因此發生一些磨擦。
母病危返鄉 積欠房租
2003年中國發生了SARS事件,北京也是人心惶惶,房東怕被感染而不敢來收房租。到了6月中旬許女士的母親病危,她不得不回台探病,8月母親過世,又回台奔喪,因此積欠了幾個月的房租。
令人意外的是,房東並沒有事先與許女士協商或追繳房租,卻一狀告上法院,法院也迅速做出裁決,規定許淑惠女士在12月16日前要付清9萬多的租金,否則法院將查封台灣大酒店並拍賣其生財設備及傢俱。後來經過許女士的請求,法官同意繳款期限延長到12月底。
房東帶90人強佔餐廳
可是到了12月26日,沒有法院執法人員在場,也沒有任何執法文件,房東帶了大約90個人,強行進入店內,趕走原有的員工,搬走部分設備,並將「台灣大酒店」的招牌拆除,換成「潮順福大酒店」,強行霸佔4天,確保「鳩佔鵲巢」的過程已經完成。
既然法院已經做出判決,如果逾期不繳,法院可以查封台灣大酒店,200萬人民幣的裝潢與設備,還怕抵不過9萬人民幣的租金嗎?然而,還沒有到法官同意的繳款期限,房東竟強行趕人,自己開起餐廳來了!
許淑惠女士立刻報警,但是公安人員認為這是經濟糾紛,不便介入。可是〈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〉第三條規定:「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、投資收益、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,任何機關、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、損害。」所以公安當局允許一群暴民來強佔酒店,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。
「台流」想討回公道?
許淑惠女士到處投訴,都得不到任何回應。因為強行侵佔酒店的人,就是順義區政協委員宋自林。當許淑惠女士被趕出台灣大酒店後,生活立刻陷入困境,也由台商漸漸地變成了「台流」,就是所謂的「台灣流浪漢老闆」。
當一個人的生活都成了問題,還有什麼能力討回公道呢?
兩岸因為同文、同種、同語言,台商常常錯把目前的中國看成三、四十年前的台灣,全力西進,大膽投資,直到深陷泥沼,無法自拔,再回頭已一無所有。台商許淑惠女士,在北京投資開餐廳便是一個例子,她雖然依舊在北京孤軍奮戰,希望討回公道,只可惜如同成千上萬的受害台商,也只是做無謂的掙扎而已!
不管你甘不甘心,你都得接受一個殘酷的事實,那就是:沒有一個受害台商能討回公道的。 Top
中方不履約沒事 台商不履約被關
台商到中國做生意,千萬不要以為和當地人合資能有什麼保障。在合資的情況下,中方不履約,沒事,因而產生的損失,台商索賠無門。在同樣合資的情況下,台商不履約,那事情就大了,輕則賠償,傾家蕩產;重則坐牢,生不如死。下面是一個例子。
2003年9月,台商陳彥平與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葫蘆山旅遊實業有限公司,簽訂「葫蘆山風景區租賃經營合同」,第一年每月付租金10萬元人民幣,一年內必須投資並完成1千萬人民幣的硬體設備,這包括一個旅館的裝修與擴建、道路和路燈工程、綠化及園林工程等。
做好人還是被「掃地出門」
但是簽完約後,卻發現葫蘆山風景區內的陶藝館、蘭花廠、好運閣等處已經租給第三者,陳彥平無法再收租金,只好一方面與有關單位協商解決,另一方面還得如期完成硬體工程,趕快把旅館部分預售給其他投資人,以籌募資金。陳彥平負責客房的出租與管理,租金與投資人對分,如果租不出去,也承諾付給投資人最低補償金,結果這樣每月還是入不敷出,一直到最後連每個月10萬元人民幣的租金也付不出了。
對方告到法院,法院迅速做出判決,台商一無所有的被掃地出門。陳彥平已經投資超過500萬人民幣的硬體設備,都歸中方所有。陳彥平認為太不合理,中方違約在先,卻沒事,他只因受牽累一時付不出租金,就被沒收所有的投資。不得已他到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。
公安無理抓人不敢承認
陳彥平不知道台商很難贏得官司,所以他還是告了。2005年1月24日他住進廣州市新世紀酒店,與友人及律師研究訴訟事宜。到了晚上10點鐘陳彥平就失蹤了,沒人知道他去了那裡?家屬打電話給肇慶市鼎湖區公安局,公安局說不知道陳彥平的下落,在家屬及當地台商協會會長的追問下,到了第四天,肇慶市鼎湖區公安局才承認陳彥平人一直被押在公安局裡。
拘捕是要出示拘捕令的,不但要註明拘捕原因還要家屬簽署,公安抓了人而又不承認,這純粹是心虛的表現。拘捕陳彥平的理由是,他違反了新出爐的穩定金融行政命令,預售旅館房間並代投資人管理,出租後租金對分,這部分是許可的,但租不出去,還要付給投資人最低補償金,就是「高利吸金」行為,是不許可的。
律師落跑,官員護短
客房租不出去,也承諾付給投資人最低的補償金,是經營者負責任的表現,難道這也犯法嗎?事先陳彥平就請教過公司的法律顧問,認為是沒有問題,所以與投資人的合約也是律師釐訂的,況且當時政府派駐公司的三名幹部也知情,他們並沒有表示這樣籌募資金是違法的。
不過,律師怕被抓,已經躲起來了。令台商難以想像的是,三名政府幹部搖身一變,反倒成了檢舉人。
我認為拘捕陳彥平有二個原因:第一,不滿陳彥平到法院告他們違約、做假文件及隱瞞重要資訊;第二,他們想把旅館投資人的錢也一併吃掉。被關的除了陳彥平本人,還有他的太太及一名中國遠房親戚。他的姪子跑得快,已經回到台灣,再也不敢去了。陳彥平的女兒來找我,我建議開一個記者會,公開呼籲公安放人,但陳彥平怕得罪公安,決定一人頂罪,好換取其他親戚的自由。
這就是台商和人合資的可憐下場!簽訂經營合約時就上了賊船,也決定了後來的命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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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籍華商中國撤資 刑事罪伺候
本週要介紹一個美籍華商投資中國的故事。
美籍華商有一個專利電機產品,可以用在民間工業,有很好的市場。他以專利權作價入股,1998年2月和福建省佛山的一家公司成立合資公司,後來中方資金發生問題,中方轉邀港商投資,但也沒有如期出資,空耗了1年10個月,只好提出解散合資公司,卻被當地對外經濟貿易局拒絕。
中方不出資無罪
到了1999年1月,美籍華商還是與江西一家公司合作組成新公司,同時將4名技術人員、技術資料及原始樣品轉到新公司。過了10個月,佛山公安以涉嫌盜竊、洩露商業機密等理由,逮捕4名外籍技術人員,扣押全套技術資料。因為這4名技術人員是美國及加拿大公民,在美國大使館及加拿大駐廣州總領事館的週旋下,最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這個案子定性為經濟糾紛,才放了這4名技術人員,即使這樣,他們也已經吃了100天的牢飯。
中方先違反合約,造成合資公司無法運轉,卻不受任何處分;而外方認賠退出,另起爐灶,卻以刑事罪伺候,實在是太霸道了。
荒謬的國際大笑話
苦難的故事還沒結束,後來江西合資公司的中方告美籍華商,說「外商隱瞞已與他方合作」之事實,造成重大損失,要求賠償,結果外商當然賠了。但沒想到佛山合資公司的中方也告美籍華商,說他「竊用獨家專利使用權,提出索賠13億人民幣。」結果美籍華商又輸了,2003年6月判決:外商侵權成立,判令其停止侵權並公開賠禮道歉。雖然不用賠償13億人民幣,但是要付法院60萬人民幣審案費用,更糟糕的是還要與佛山的中方繼續合作下去。
專利權本來就是外商的,被中方詐騙成立合資公司,中方違約沒出資,卻不被處罰,反而擁有獨家專利使用權,還以竊用獨家專利使用權,提出索賠13億人民幣,這是不是國際大笑話?!
所以我才說,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,台籍幹部常被中方拘捕,做為中方與台商老闆談判的籌碼,單單在深圳一地,就有120多家台商的會計人員或廠長,被關在監獄中,至今也沒有放出來。像許文龍的「退休感言」事件,只是另一個例子,在人家的屋簷下,能不低頭嗎?
投資中國「三本原則」
到中國去投資,還得隨時冒被關的風險,值得嗎?
不去中國投資是最徹底的辦法!如果非去不可,請你一定要遵守「三本原則」:也就是「本業、本錢、本人」。生意是優勝劣敗,你必須經營你最熟悉的本業;也一定要有足夠的本錢,不要因資金不足給別人有可乘之機;還有一定要本人經營,千萬別信任中國人士,不是沒有好人,是你無法判斷。除了這「三本」之外,還要加上一本,就是要守本分,低調行事,不談政治。
最後還要再次提醒:千萬千萬不可以與中國人士或單位搞合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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